(相关资料图)
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对李某某诉沈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异地结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14万余元,避免了医保基金遭受损失。
2021年6月17日,沈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李某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英负次要责任,伤者李某某无责任。沈某驾驶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因李某某伤情较为严重,伤后转上海某医院治疗,其中跨省异地医保统筹结算14万余元。在李某某起诉至三厂法庭后,承办法官经审核发现医保中心有统筹结算资金后,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受损,随即联系区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及时向法庭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中已由医保中心支付的部分不能重复受偿。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医疗保险基金没有参加案件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其告知相关情况,支持其依法行使追偿权。后法庭判决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
(来源:海门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赵恩婕)